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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特殊兒童發一張“教育券”

2012/9/24 9:02:58 來源:網絡 作者:佚名 字體: 發表評論 打印此文

  深圳一位患有自閉癥的小男孩李孟,因為19名同學的家長聯名反對而被迫退學。這種以民主投票方式剝奪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的做法,不僅反映了教育工作者嚴重失職,同時也體現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存在的深層次缺陷。

  眾所周知,我國分別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殘疾人保障法,從家庭、學校和社會等各個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保護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規范。但由于缺乏統籌兼顧的立法經驗,導致法律規范在現實生活中根本得不到落實。

  首先,如果家庭困難,無力對未成年人或殘疾人實施有效的保護,那么家庭成員究竟該怎么辦呢?其次,學校應該照顧到每一個學生,可是校方也必須考慮到其他家長的訴求,那么學校該怎么辦?越來越多的人傾向于把責任推卸給政府,希望政府能承擔更多教育的義務。但問題的癥結就在于,人人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接受正常的教育,即使建立了特殊學校,家長也未必愿意把自己的孩子送進去。每個人都想追求最好的結果,于是每個人都從自身的角度出發,忽略了他人的立場。

  其實,西方國家早已找到了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手段。這些國家強調家庭的責任,一方面要求家庭必須保護未成年人和殘疾人,不得剝奪他們基本的受教育權利;另一方面則通過發放“教育券”的方式,讓其監護人自由選擇接受教育的方式和機構。家人也可以聘請家庭教師,讓他們單獨接受特殊的教育,國家并不強制未成年人必須到學校接受教育。與此同時,凡是政府設立的教育機構,都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和學校章程接受未成年人入學。其他家長若有反對可以另擇他校,但無權對這個小孩施加壓力,甚至將他趕走。在這當中,監護人的選擇權受到絕對尊重,只要能確保未成年人和殘疾人接受良好的教育,那么政府會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可是考察我國的現狀,法律一方面強調未成年人必須接受義務教育,并未賦予監護人選擇權;另一方面又根本沒有考慮到特殊兒童接受教育所面臨的實際困難,沒有為他們接受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這就導致一個兩難局面如果未成年人和殘疾人不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接受教育,那么學生家長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可是,如果讓他們接受合適的教育,在現實生活中又不具備起碼的條件。

  所以當務之急,是要盡快修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同時改變目前教育資源配置不合理的現狀。盡快實行“教育券”制度,讓學生的家長自由選擇學校,而學??梢栽谡鲁桃幎ǖ那闆r下,接受那些符合條件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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