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發育遲緩(Mental Retardation)的主要特征為精神活動的發育停留在比較低的水平上,突出地表現為智能低下,學習困難或不能學習,不能適應生活和社會的需要。它不是獨立的疾病單元,而是一組疾病的總稱。它既可為器質性改變的單一作用,又可為缺乏足夠的文化教育所致,變可兩者兼有之。世界衛生組織(WHO)修訂的國際疾病分類第九版(1978)及美國精神病學會(1980)編制的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三版(DSM-Ⅲ)均采用精神發育遲緩的診斷名稱。過去我國通常采用精神發育不全(Oligophrenia)、精神低能(Mental SUbnormelity)、低能(Feeblemindedness)、精神殘缺(Mental Handicap)等名稱,較接近西歐及俄羅斯的用法。精神發育不全名稱是克雷丕林()首先提出的。我國神經精神病學會(1981)通過的精神疾病分類中仍使用精神發育不全這一診斷名稱。但黃山會議(1984)則通過新的精神疾病診斷分類標準,采用了精神發育遲緩的術語取代精神發育不全。精神發育不全的概念一般是指發生在嬰幼兒期,特別是在2歲前受先天或后天各種有害因素的損害,使腦正常發育受阻,導致精神發育尤其是智力發育受阻。
腦發育基本成熟后(通常指5、6歲后)各種因素引起的精神發育障礙、智力低下則不包括在本病的范疇以內。近年來對人類發育階段的研究,傾向于認為人腦的發育到16-18歲才基本完成,故在18歲以前各種因素引起的精神發育不完善及智力低下,均包括在精神發育遲緩的范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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